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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美国海派

七、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不答应开展快通业务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答应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三)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

(五)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指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出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五、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回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四、关于出境快通业务。

一、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进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答应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治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以及本公告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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