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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青岛海运费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产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省、市两级产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分要会同有关部分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梳理题目症结,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治理意见建议,2021年5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本省(区、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产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两级产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分要会同有关部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2020年8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报本省(区、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产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两级产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分要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2020年12月、2021年3月底前将季度检查结果报本省(区、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产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动员各地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的气力,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职员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为实现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题目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分歧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提请产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进治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铁路运输上海空运,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提请产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进治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题目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各地公安、市场监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题目。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题目。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题目,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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