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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分: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企在科创板上市-船期查询网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意见要求,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保障企业正当收进。优化营商环境,税费优惠政策同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公道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治理费等。对政府部分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治理,限期清零,对应收账款优先使用现金支付,暂无法现金支付的应主动使用贸易汇票支付款项或对账款进行确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切实杜尽新增拖欠款。对交工验收且投进运营的交通基础设施,符合验收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尾款、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条件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

  意见要求,遵循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属性和发展规律,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市场环境,强化要素支持,鼓励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题目,构建民营企业公道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原则的铁路行业调度、收费定价、财务清算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健全运输企业间协商调度机制,铁路运输上海空运,同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务。完善行业清算平台,制定公然透明、公平公道的铁路运输收进清算规则,完善清算收费标准体系,保证各类主体同等准进、公平竞争,调动企业参与建设投资积极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规范路网接轨技术标准和办理程序。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关键为重点,将关键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公道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关键的城市更新和新建关键区域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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