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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口用品

《指导意见》同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将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4个专业种别。增设正高级职称,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业发展空间。船舶专业技术职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低级、中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并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夸大,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职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纵水同等评价指标。对长期坚持在一线工作的职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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