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程以中国民航部门批复的时刻为准-海运费
第三章 补贴资金治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为规范补贴资金治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然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达到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
(一)航班量、货运量、集货增量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治理有限公司统计数据为准。
(一)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2.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2.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3.6万元/班。
(二)申请集货增量补贴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与航空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同一货运量由多家企业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计进与机场货站终极进行交易的货运代理企业。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补贴。补贴标准:境内全货机航线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4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的,补贴0.6元/公斤。境外全货机航线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7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0.9元/公斤;单个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1.1元/公斤。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对补贴效果不明显的全货机航线,研究采取帮助企业改善航线运营状况、督促企业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推动补贴资金绩效的提升。
(四)进港、出港货运量均为0以及使用10吨>最大业载机型的航线航班,不计进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
(二)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第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标准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补贴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拨付补贴资金,跟踪评价补贴资金绩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执行率>80%的按补贴标准计算航班补贴;50%<执行率≤80%的按补贴标准乘以实际执行率计算航班补贴;执行率≤50%的不予补贴。执行率计算方法为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班周数占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总周数比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停航的时间在计算时扣除),总周数不足26周的按26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