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于航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取消-杜蒂戈林海运费
对于旅客权益保护,完全依靠旅客自身的“私力救济”显然远远不够。更多时候,显然更需要行业主管部分的积极作为和主动出击。
2.不可猜测事件
民航资源网2021年11月25日消息:2021年11月22日,埃塞航北京代表处向中国国内地区的代理发布了一则通告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假如航司的总运输条件并未约定法律适用,由于运输的终极目的地为我国,旅客作为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且航司经营到达我国领土或者从我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因此,我国法律与所涉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相应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在埃塞俄比亚航空的旅客总运输条件中,对于航班取消,其在第85条明确规定了航司在未经通知,可以取消航班的情形:
实际上,在很多国家,运输治理部分所设立的旅客权益保护平台已经成为了最为重要的维权渠道。在疫情期间,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应投诉渠道都出现了数倍于平时的案件受理量。这些渠道为化解维权争议,提供了非常高效的处理方式。
实在不仅仅是在非洲航线,在往年“五个一政策”施行后,“天价机票”最为疯狂的时期,诸多航司都曾被曝出直接取消已售出的低价机票,再度投放市场加价销售的现象。可以说,本次事件也反映出一定的普遍存在的共性题目。只是暴露程度和影响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特定航线市场的供需状况。在供需市场严重失衡的背景下,假如缺乏相应的法律硬性监管,旅客自然处于权益保护极为弱势的一方。
很明显,所谓的机票换开,实质就是不顾已购票旅客的正当权益,“坐地起价”,最大限度地进步航班收益。航司如此丢脸的“吃相”,着实让不人大跌眼镜。
对于旅客权益保护领域,近年来无论是欧洲、北美还是中国,各地出台了很多新规,目前的主流各国的趋势是都在不中断加强对航司的要求和限制,对旅客权益的保障水平和赔偿标准的国内法,已经进步于现有国际条约。这些规定往往不仅仅只规制本国航司,对于外国承运人同样也产生一定的域外效应。
对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其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承运人(航空公司)住所地、承运人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的机构营业地、乘客目的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实在,这次已经不是埃塞航赴华航线第一次由于航班销售乱象而引起大家关注了。
具体到行动上,现有的民航规章应当明确外航要求。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在不违反双边航权协定的条件下,整合适用于外航的治理要求。这里既包括旅客权益,国际货运空运价格,又涉及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和安保等诸多领域。
在当时的事件中,就有当事人曾表示得到航司通知,由于超发了很多赴华机票,假如仍需要乘坐该航班前往中国,每个人需要在原票价基础上补足4000美元左右的差额。而当时,很多乘客已付机票金额就早已高达3000美元,远远高于正常的航班价格。
首先,一旦机票遭到无故取消,一定要与航司以及机票代理进行明确清楚的沟通。要求对方提供具体书面的航班取消原因,同时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态度。即使无法得到满足的回复,所有的往来沟通讯息也将会是利用其他维权途径的有利证据支持。
1.发生了在航司不可控因素
比较遗憾的是,作为我国现有旅客权益保护最为核心的“新客规”在适用范围上,对于外国承运人,并不涵盖目的地为中国的航班,只涉及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班。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国际货运空运价格,即使新客规有明确的航班取消处理原则,也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次事件。
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等航空旅客权益保障相对完善的地区,旅客还可以有权因航班取消,获得抵达目的地延误所造成的额外赔偿。
早在往年春季,就曾发生过因埃塞航空部分机票代理售出大量回国机票,造成埃塞航执飞中国航班机票严重超卖,很多通过埃塞俄比亚机场中转的留学生滞留机场的严重事件。当时,我国驻埃大使馆还曾特别发布通知,提醒大家“谨慎选择经埃塞回国,以免造成滞留。”
对于这一事件的性质,我以为实在并不涉及国际运价治理或者航班超售,我更倾向于理解为是一起航司滥用机票取消的政策,并以此为威胁,要求已购票旅客加价的侵害旅客权益事件。
一般来说,因非承运人原因(与其内部治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导致的航班取消,航司是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来根据内部规定对已购票旅客进行退票或者补价改签等方式处理。
总的来说,作为同类事件,旅客完全有权利和法律依据在回国后,通过国内法院以适用国际公约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说句题外话,在查阅埃塞航的网站时发现,埃塞航至今仍没有按照“新客规”的要求,公示其适用的总运输条件并提供中文版。目前,在其中国官方网站上还是一份适用于美加的版本。埃塞航也没有依规对外公示其意见和投诉渠道。在此也呼吁下,希看民航局相关职能部分能够留意并跟进处理。
以本次的埃塞航事件为例,由于中国和埃塞俄比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旅客因航司无故取消航班,造成自己延迟抵达目的地,是可以依据其第19条的规定,要求航司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在国际航班旅客权益保障中,我们确实会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和特点,因此也需要主管部分有更为积极的作为,切实监视好内外航司治理,保障好每一位旅客的出行权益。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埃塞航这次所谓的“机票换开”通告,实质是一起打算通过滥用内外部航班取消政策,严重侵害旅客正当权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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