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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议将于2022年1月1日起适用-德国海派

  该决议涉及到IMO文书实施规则(III规则)下的缔约国责任。鼓励缔约国政府,无论是作为船旗国、港口国还是沿安国主管机关应尽可能地在国家层面使用本清单来实施IMO文书。该决议包括已经生效的新要求或者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前生效的要求。其中包括MEPC74、MEPC75、MSC101及 MSC102的成果。

  该决议敦请成员国将海员指定为“关键工人”以便利其休假、跨境旅行、优先接种疫苗并获得医疗救治。

  三、《IMO文书实施规则相关文件的2021年非穷尽性义务清单》的大会决议

  大会讨论了海安会在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多维度挑战、达成“往碳化”目标、为实现安全、零排放的船舶制定细化要求和规定等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大会同一将该提案转至海安会进行具体审议并采取行动。

  完整稳性(MSC.421(98))

  该决议鼓励还未批约的成员国在2022年10月11日即该“协定”通过10周年到来之前成为该协定的缔约方。该协定要求拥有不少于3,600艘总长24米及以上渔船的至少22个国家批准后方能生效。目前该协定只有16个缔约国。

  救生艇和救助艇、放艇设备和开释装置的操纵预备、维护和检查;逃生通道(有关客船安全的疏散分析要求);直升机设施(MSC.404(96))

  一、《2021年港口国监视程序》的大会决议

  协调检验和发证系统检验导则于1993年通过(A.746(18))。之后,该导则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更新以纳进新的监管要求。目前该导则已覆盖了于2021年12月31日及以之前生效的新要求。具体包括:

  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自然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车辆运输船的相关要求(MSC.421(98) )

  该决议将于2022年1月1日起适用,海运报价国际快递,同时废止第A.1140(31)号决议。

  该决议将于2022年1月1日起适用,同时将废止第A.1141(31)号决议。

  此外,本届大会还通过了以下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的大会决议;《在几内亚湾防止和打击海盗、武装劫持船舶行为和非法海上活动》的大会决议。

  2021年港口国监视程序;有关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检验导则;IMO文书实施规则相关文件的2021年非穷尽性义务清单;旨在解决疫情期间海员面临的挑战所要采取的全面行动等决议。

  二、《2021年协调检验和发证系统(HSSC)检验导则》的大会决议

  IMO第32届大会于2021年12月6日至15日召开。

  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五、《2012年开普敦协定的生效与实施》的大会决议

  ”2012年开普敦协定“旨在解决渔船安全题目,于2012年10月11日通过。为船长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出台了安全措施,并被视为打击非法、未报告、未经管制的捕鱼行为(IUU)的有利工具。

  六、以需要的节奏和细化程度来制定安全要求来支持往碳化目标的实现

  于2010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载客36人或以上的客船的进水检测系统(MSC.421(98))

  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

  不受ESP规则约束的货船检验周期的协调(MSC.409(97))

  该决议将于2022年1月1日起适用,同时将废止第A.1138(31)号决议和第MEPC.321(74)号决议。

  四、《旨在解决疫情期间海员面临的挑战所要采取全面行动》的大会决议

  港口国监视程序包括了“港口国检查官良好做法守则”的相关内收留,旨在为实施港口国监视检查,认定船舶、设备及船员的缺陷提供基本的指南。新的决议草案更新了“程序”,考虑到了自第A.1138(31)号决议通过以来,已生效的IMO文书修正案的内收留。修正案包括了对附录7的修订,国际货运空运价格,将有助于港口国检查官利用其职业判定来评估船员的操纵熟练程度是否能够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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