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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正式发布“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俄罗斯专线

  2022年1月26日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评定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时要对已享受的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第九条 主要明确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的政策扶持内收留。经认定或复核,现有航运企业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第十条 附则,主要明确扶持办法适用原则、实施时间和政策解释部分。

  第五、六条 主要明确新落户航运企业政策扶持内收留。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可获得落户奖励,并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四条 主要解释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第十条 附则

  (三)聚焦航运功能效应发挥,进步参与国际治理能力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所称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航运行业内具有稀缺性、引领性、权威性,对浦东新区加快建设辐射全球的航运关键、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行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第九条 鼓励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转型升级、 扩大规模。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近日,浦东新区正式发布《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承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使命,该扶持办法对依法在浦东设立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机构及其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将致力于打造良好的航运产业环境,加快国内外航运要素在浦东集聚,鼓励现有航运企业转型升级、扩大规模,支持航运人才在浦东更好地发展,进一步增强浦东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全球影响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航运企业和机构,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包括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七条 新落户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可获得落户奖励。

  (一)支持航运经济发展,落实国家战略任务要求

  第一条 主要说明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航空、铁路、公路相关的港口场站运营治理、运输工具的研发设计维修和营运、货物运输、物流、供给链治理以及配套增值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关于《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打造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航运发展软环境,支持国际航运经济组织的功能拓展和效应发挥。依托浦东国际组织集聚计划,开展政策多层次扶持,将有利于国际、国内领先的航运组织和机构更好的开拓市场、发挥影响力和资源集聚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技术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提升浦东航运国际话语权。

  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功能性机构。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治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八条 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承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使命,加快新区航运要素集聚和转型升级,打造良好航运产业发展环境, 进一步增强浦东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的全球影响力,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 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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