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设 加快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感知系统-莫斯科空运SVO
国家救助打捞队伍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国家专业气力,要突出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不中断进步海上防大多难、救大多难的能力。聚焦虑难险重任务需求,加快先进装备配备和技术迭代升级,加强实战化练习,提升大规模职员搜救、大深度饱和潜水、翻扣船舶被困职员快速搜救等核心能力。优化气力调动程序,提升跨区域快速调动、应急联动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海上搜救应急特点的保障政策、荣誉体系、优待机制。
加快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感知系统,提升海上目标自动感知和动态跟踪监测能力。加强海上搜救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建设和布局优化,提升多层次、全覆盖、全天候的近海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深潜水装备、大型深远海多功能救助船、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和大中型直升机等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加强专业救助航空器夜航、船机协同搜救、远程救援装备投送等练习,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空域保障机制,提升中远海快速反应能力。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分和单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运费,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目标任务。《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提升,为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海上应急保障。
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能力建设
建强专业气力
构建海上溢油一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强化分析和研判,提升海上溢油预警能力。加强溢油源封堵、海上溢油清除、沉船存油抽取、油污回收处置等实用技术研发,加快大型溢油回收船等关键装备研发配备。鼓励各地以委托代建代管、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海上溢油、岸线油污清除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建管养用机制。
进步医学救援和善后处理效能
完善法规预案制度
优化指挥体系
主要任务
发展目标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来源:交通运输部
统筹优化沿海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和布局,加强快速转运通道建设,强化赴现场实施海上医疗救援职员的技能培训,完善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涉疫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健全完善获救职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机制,依规处置海上遇难职员遗体,妥善解决相关矛盾纠纷。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加强海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设
从事涉海活动的各类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等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气力,要突出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聚焦就近就便、快速响应等需求,制定鼓励社会气力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相关政策,支持渔船渔民自救互救。推动依法成立海上搜救领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气力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社会气力建设标准、治理制度,完善属地为主的气力调用机制,强化对社会气力参与海上搜救应急的业务指导。加大海上搜救应急实训设施向社会气力开放共享力度。
壮大社会气力
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的指导监视。
军队和政府部分所属涉海有关气力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协同气力,要突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协同应对需求,制定实施协同气力海上搜救应急装备配备指南、搜救应急能力培训大纲等,强化装备配备和队伍专业技能练习。健全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规范气力调动及支持保障工作程序,高效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发挥协同气力装备队伍上风,在日常巡航、执法、练习等任务中有效兼顾海上搜救应急任务。充分运用现有军地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深化海上搜救应急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式。
各地结合辖区涉海产业布局实际,建立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地方专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
强化从业职员教育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气力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加大救援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积极履行国际搜救义务,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队伍治理运行机制,畅通国际海上搜救应急渠道,提升参与境外海上搜救应急任务能力。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等海上搜救应急合作,保障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安全。
到203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到202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有效覆盖、高效处置,基本适应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需求。
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突出重点水域、重要通道保障,编制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聚焦区域海上重大风险隐患,国际物流,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编制实施省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聚焦多维衔接、兜底保障,突出全域覆盖、快速响应,编制实施地市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统筹衔接、各有侧重、适度超前。
健全海上搜救应急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决策程序,提升科学搜救应急水平。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上搜救中心),按职责规定海上搜救责任区,实施同一指挥、分级响应、科学应对,构建权威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
强化国家救助打捞队伍的船舶火多难救援能力建设,提升船舶火多难救援装备现代化水平。指导主要港口依法建立单位专职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船艇、装备、器材,根据需要支援船舶火多难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务船艇应配备支援火多难救援的装备设施。
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加强动态治理,编制配套手册,常态化组织演习演练,提升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纵性。
加强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保障措施
统筹协同气力
加强船舶火多难救援能力建设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健全系统完备、有效衔接相关国际公约的海上搜救应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保障;强化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