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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清关指南

一:用户须知
    1、使用我公司的服务,务请使用我公司指定的专用面单。我公司指定的运单盖章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的,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2、为使运单各联字迹清晰,请在填写快递运单时使用圆珠笔或打印机,以正楷详细、准确、用力地逐条填写运单内各项内容。
    3、货物内不得夹带任何国家明令规定的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影响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不得夹带货币、现金、有价证券、假冒仿品、烟草等禁运物品;严禁任何毒品、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等夹带其中,一经发现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您托运任何液体、粉末、化妆品、药品、食品、电池类电子产品敬请告知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快递公司会酌情予以处理好的。
    4、货物运费根据重量、体积、里程远近计费。空运类:对于体积大重量轻的货物,我们将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根据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重较重的一种计费。计算体积重量,需将货物包装的长、宽、高(厘米)相乘,再除以6000;物流类:我们将按照中国物流行业统一标准来界定计费方式。体积、重量的界定方式为3立方=1吨。
    5、对于您自行包装的货物若非货物出厂的原始包装,我们将不予受理保价增值服务,对于高价值等特殊类货物同属您自行包装的,我们酌情只提供保丢不保损的特殊保价服务。对于高价值类产品敬请您酌情予以投保;对于易碎产品敬请您自行妥善包装或者您告诉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将会酌情给您的货物进行最妥善的包装,根据包装类别(如:纸箱、木箱、木栏、木托、软包装)我们酌情收取包装费用。
    6、收货人签收货物时务请当场查验清点,并按规定使用正楷笔迹签收。对于收货方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货物,事后发现货物缺失、损毁的,我们将不再受理任何赔偿事宜。
    7、对于到付的货物,非我司原因发生收货方拒付的,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收取该单货物的正常运费;对于因拒付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回的货物我们将向您收取该单货物正常运费的双倍。
    8、对于非我司原因,车辆已按照您的约定驶达您指定提货处的,货物不能正常提取的,我们将收取您空驶费:五环内50元/次,五环外酌情收取。
    9、对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城市后,派送地非我公司常规服务范围的,由发货方或收货方协商补交偏远派送用。
    10、我速递公司运输单的第4联为您的发货凭证,请在3个月内出书面查询,逾期我们将不再受理。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二:增值服务
    货运业务提供保价增值服务,货物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保价金额必须据实申报,最高保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同时应按规定缴纳保价费,航空铁路类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费;汽运物流类按0.5%收取保价费;对于液体类、化妆品、陶瓷类、玻璃制品、工艺品类及易碎类我们将按5%收取保价费。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货物,不属于提供投保服务。
    本公司同时提供货物代包装业务,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合理的为您的货物提供纸箱、木箱、木花栏、木托、塑料托、防水膜、软包装填充物及免熏蒸类木制品包装等各类包装。我司酌情收取包装费用,具体标准详见我司网站》包装材料 。

三:赔偿标准
(一).国内货物:
    1、对于未做好报价增值服务及未按规定交纳投保费的货物,如发生货物全部缺失、损毁的我们将按照该单货物运费的2倍进行赔偿;对于已经保价增值服务并以按规定交纳投保费的货物,我们将按照保额的100%进行赔偿。
    2、对于货物部分缺失、损毁的我们将按照缺失部分的比重按照上述赔偿标准进行缺失部分赔偿。
    3、对于其他间接损失及未实现的利益我们将不予受理任何赔偿事宜。
    4、因非客户责任使货物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时效及运输单的标注的全程时限为标准),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空管、封路、短路、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除外酌情退还所收运费,其他杂费除外。延误: 未按规定时效到达延误1天以上3天以内的为一般延误,退还所收运费的30%;未按规定时效到达延误4天以上6天以内的为中度延误,免除该单货物全部运费;未按规定时效到达延误7天以上的为中度彻底延误,除免除该单货物全部运费外,另行赔偿您1倍的运费。
(二).国际、港澳台快件及货物:
    1、延误:退回3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且发货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文件,每件赔偿运费的双倍。
    3、发货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运费的3倍。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快件或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其保价额。
    5、铁路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 坏,请在行李房受理处接收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快运记录内容相符后,签字确认领取记录一份,并于领到记录的次日起90天内赔偿。
     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达机构提出查询。经过20日仍不能交付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达机构或发送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四:国际快递免责条款
属于下列情况的,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发运的货物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交时货物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收货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事后收货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4、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或延误的。
    5、对于发货方自行包装的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的。外包装破损所产生的损失的。
    6、客户自发货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国际快件或物品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退回、没收或销毁的。
    8、对于海关查验、留置、扣关或其他机关检查而致货物毁损延误的。
    9、对于间接损失或未实现的利益的。

 

五、国际快件出口类

外贸出口:代办业务-出口
1、  客户与我司签订代理协议;同时提供出口合同。
2、  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出口货物,由我司负责提货或客户将货物直接运到海运港口或空运机场。
3、  由我司负责处理各种出口单证及报关、商检等手续,同时代办国际海运(或空运)、保险等手续。
4、  可协助客户处理银行结汇、外管局出口核销单申领及核销手续。

各类代办业务:代办进出口权备案
              代办免税
              代办免3C
              代办食品(酒、油等)及化妆品备案及标签审核及进口
              代办产地证、许可证
              代办商检、保险等,

空运进出口

空运进口:提供世界各地空港至北京全程进口运输及相关环节的服务
          提供快捷的清关,监管,分拨,转运,门到门服务
空运出口:承办北京到世界各地货物的空运出口及中转运输业务
          提供航空货物的订/包舱、托运、报关/验、分拨、仓储、转运
          提供目的地代理的有关服务。

海运进出口

海运业务:天津及中国各地至世界各主要港口的定期整柜及散/拼货服务
        出口运费到付服务
港口服务:集装箱、拼箱、散杂货物的配载、租船、订舱
        代办一关三检
        出口集港、门到门装箱
        进口分拨、内陆送货;港口仓储、中转服务
        提供国外目的港清关、拆箱、送货服务

报关代理业务(我公司拥有报关权和报检权):

报关代理业务:提供北京及天津口岸的专业报关/报检/转关及相关的延伸服务,代办征免税证明、三检证书、保险以及专业咨询等服务。我公司拥有合法的报关报检权资质,多年来致力于为各行业的客户服务,对不同货物的进口报关积累丰富的经验。 我公司在首都机场口岸(包括空港开发区、机场、快件、京信及保税库)、朝阳口岸(海运的十八里店口岸),配备有专门人员为客户提供非常专业并且周到的进出口报关、报检服务,我公司的报关员具备多年的现场操作经验以及专业的货运及报关报检知识,可以确保为客户提供高效准确的清关服务,并解决各种意外和突发情况,公司设有专门取送单据的人员,为客户提供最方便的服务,还设有客户服务人员时时沟通报关流程中的各种情况;

报关流程
1、报关。
进口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外贸公司或其代理人于海关规定申报进口的限期内,向海关申报。
(1)报关的手续:
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运单;
发票 ;
装箱单;
许可证及审批文件;
进口合同、产地证和所需的其他手续。
(2)报关单按单填写清楚。
(3)审单。
海关人员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据,赴规定场所查验,如货物与报关单证相符,即可清关。
(4)纳税:
海关对所报经查验无误的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
(5)送货。
进口货物办清海关手续后,由海关签发提货单放行,受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提送货。

仓储陆运及货物包装

仓储:提供多元化的仓储服务,包括进出仓、储存、装卸、装拆箱交接等
运输:承接由天津/北京到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配送业务
承接其他各类短途运输业务。
包装:提供普通货物包装如纸箱包装、编织袋包装、木箱包装
提供进口EAV防震海绵和EPE包装专用膜等。

私人物品及国际展品运输
承接使领馆、外事代表机构、外籍人事、留学归国人员的非贸物品及展品的运输及过境物品的转运
根据物品的特点量身定制最佳的运输操作流程,提供提货—包装—运输—通关一条龙服务。

公司的外贸进出口业务包括:签定进出口合同、受理进出口许可证、帮助规避外贸风险、制作全套外贸单据、自理进出口报关、进口购汇付汇、出口收汇结汇、开立信用证、协助出口退税、负责外汇核销。

进口速递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受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受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快递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的过程中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做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做好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受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处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2、进口单位在处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处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出口收汇流程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做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受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受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受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受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受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做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受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受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受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信用证
信用证操作实务指南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
开立信用证采用的方法
(1)信开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用信函方式开出,邮寄到通知行,再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应事先建立代理行关系,互换签字样本和密押,以便通知行可凭签字样本核对信开信用证上开证行的签字。这种开证方式时间长,但费用较低。对于装运日期较长或金额较小的信用证通常以信开方式开出。 

(2)简电开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这种简电信用证只供受益人备货订仓参考,不能凭以装运货物,它也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银行不能凭以付款/承兑/议付。发出简电通知的开证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向通知行寄送有效信用证文件,受益人方可凭以议付单据。 

(3)全电开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请其通知受益人的一种开证方式。目前,外汇指定银行大多用SWIFT电讯方式开证。

外汇核销流程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受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受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受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受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做退赔外汇的售付。
如何去做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做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受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受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受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做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受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受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受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受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受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受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2、进口单位在受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受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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